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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雙向補助申報條件、材料清單實施細則!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雙向補助實施細則聚焦資源高效利用,以“雙向激勵”為核心,對管理單位服務收入和企業用戶使用費用實施后補助。申請對象涵蓋高校、科研院所及高新技術企業,需滿足儀器原值50萬元以上并加入省級共享平臺等條件。通過提升補助比例和擴大覆蓋范圍,加速科技資源社會化服務,降低研發成本,激發區域創新活力,為高質量發展注入新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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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湖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湘科發〔2025〕143號)等文件精神,推進我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以下簡稱科研設施和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雙向補助(以下簡稱雙向補助)工作,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的雙向補助包括管理單位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服務后補助,企業、大學生創業團隊(個人)等用戶使用補助。
第三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通過湖南省科研設施和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省共享平臺)推進本省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工作,雙向補助工作的申請、受理等均依托省共享平臺進行。
第四條 本細則所指的管理單位是科研設施和儀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單位,包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新型研發機構、企業等。
本細則所指的用戶是利用省共享平臺上的科研設施和儀器進行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等科技創新活動的企業、大學生創業團隊(個人)等。
第五條?本細則所指的開放共享是指管理單位將加入省共享平臺的科研設施和儀器向社會開放,由其他單位、創新創業團隊(個人)等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等活動的行為。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省科技廳負責組織推進全省科研設施和儀器雙向補助工作,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科研設施和儀器雙向補助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科研設施和儀器雙向補助工作。省財政廳共同推進科研設施和儀器雙向補助工作,會同省科技廳提出補助計劃并下達補助經費。省直有關部門負責協調推進本部門及本行業相關單位的雙向補助工作。
第七條 各市州科技局、國家級及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等負責協調推進本區域內科研設施和儀器雙向補助工作,落實開放共享激勵政策。
第八條 省科技廳按程序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承擔科研設施和儀器雙向補助的具體業務工作,包括受理、初審、組織專家復核等。
第三章 管理單位開放共享服務后補助
第九條?管理單位開放共享服務后補助對象為本省內加入省共享平臺并對外提供開放共享服務的管理單位。管理單位開放共享服務后補助,按其向非關聯企業、大學生創業團隊(個人)等開放共享服務取得收入的一定比例予以核算。
第十條?管理單位開放共享服務后補助流程:
(一)管理單位進入省共享平臺首頁,選擇以“法人單位管理員”身份注冊賬號(已注冊的管理單位無需重復注冊),完成單位及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和儀器信息填報與入網工作。
(二)管理單位建立規范的管理服務制度,對外提供開放共享服務,服務完成后在省共享平臺上及時、如實備案服務記錄,按要求上傳相關佐證材料(發票、檢測合同、檢測報告等)。
(三)補貼兌現工作啟動后,管理單位通過省共享平臺在線填報并提交《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管理單位開放共享服務后補助申請書》,申請書中的共享服務記錄以管理單位在省共享平臺上傳的備案記錄為準。
管理單位完成線上填報后,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并提交至省科技廳。
(四)省科技廳按照程序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審核。
(五)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依據審核結果提出后補助計劃,按程序審批后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后補助經費。
第十一條?管理單位開放共享服務后補助金額:
(一)管理單位后補助總額等于該單位加入省共享平臺的單臺套科研設施和儀器后補助金額的總和。同一管理單位同一年度后補助金額最高為200萬元(省實驗室、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補助額度單獨計算)。
(二)單臺套科研設施和儀器后補助金額等于其開放共享服務收入乘以補助比例,開放共享服務收入是指管理單位將本單位加入省共享平臺的科研設施和儀器向非關聯企業、大學生創業團隊(個人)等開放共享所獲得的收入。同一年度,單臺套科研設施和儀器后補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
(三)管理單位開放共享服務后補助比例與管理單位評價考核結果掛鉤,最高不超過20%。
??(四)管理單位獲得的開放共享服務后補助資金可用于開放共享的科研設施和儀器的運行維護、計量校準、升級改造、日常管理和人員激勵等。
第十二條?鼓勵各主管部門、市州等根據實際情況對管理單位開放共享服務給予配套支持。
第四章 科研設施和儀器用戶使用補助
第十三條 省財政對企業、大學生創業團隊(個人)使用加入省共享平臺的科研設施和儀器支付的檢驗檢測費用進行補助。科研設施和儀器用戶使用補助對象分為兩類:?
(一)企業:省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與開展合作的單位無任何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關聯關系。
(二)大學生創業團隊(個人):尚未注冊企業,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入駐省內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生創業指導工作室等創業平臺。大學生創業團隊(個人)申請補助由所入駐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生創業指導工作室等創業平臺統一組織報送。
??第十四條 科研設施和儀器用戶使用補助范疇為:企業、大學生創業團隊(個人)等使用加入省共享平臺的科研設施和儀器提供的檢驗檢測服務等產生的費用(不包含法定認證、執法檢查、強制檢定、商業驗貨、大批量驗貨、醫療服務等)。
第十五條 科研設施和儀器用戶使用補助流程:
(一)用戶進入省共享平臺首頁,選擇以“普通用戶”身份注冊賬號(已注冊的用戶無需重復注冊),完成單位(個人)信息填報與入網工作。
(二)用戶通過省共享平臺在線查找服務需求,與管理單位達成合作意向并開展線下檢測。檢測完成后在省共享平臺上按要求上傳相關佐證材料(發票、檢測合同、檢測報告等)。
(三)補貼兌現工作啟動后,用戶在線填報并提交《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用戶使用補助兌現申請書》,申請書中的申請補助金額以用戶在省共享平臺上傳的佐證材料記錄為準。
用戶完成線上填報后,市州科技局進行審核,并提交至省科技廳。
(四)省科技廳按照程序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
(五)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依據核查結果提出補助計劃,按相關程序審批后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補助經費。
第十六條 科研設施和儀器用戶使用補助按照企業、大學生創業團隊(個人)等使用省共享平臺內的科研設施和儀器支付的檢驗檢測費用的一定比例予以核算,其中一般企業按50%的比例予以補助,大學生初創企業、大學生創業團隊(個人)按85%的比例予以補助;同一企業或大學生創業團隊(個人)同一年度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七條 鼓勵各市州等根據實際情況對非關聯企業、大學生創業團隊(個人)使用科研設施和儀器進行配套補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應保證申報材料及憑證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如有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將取消補助資格,收回補助資金,在省共享平臺公開通報,并記入科研誠信失信行為數據庫。構成違法的,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建立投訴渠道,接受社會對科研設施和儀器雙向補助工作的意見和監督。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不納入補助范圍清單
一、非檢驗檢測的技術服務:包括委托加工業務,技術服務合同中不屬于檢驗檢測的費用(如打包耗材、前處理、技術培訓費用等)等。
二、非科技創新或研發活動的檢驗檢測:產品批量檢驗,商業驗貨,醫學檢驗,環境檢測等。
三、非用于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儀器計量校準、算力服務等。
四、服務機構和用戶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或單位內部檢測等。
五、非省共享平臺內儀器產生的檢驗檢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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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省、市各類政府資助類項目申報;
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專利軟著知識產權申報;
三、國家、省、市各類企業榮譽資質申報;
四、國家、省、市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評價、工業設計中心、非遺、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綠色工廠、大數據企業、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各類標準、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學技術獎、規上、老字號、新產品等研發平臺創建輔導、申報:
五、資金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項目建議書、等各類報告編制;
六、科技成果轉化中介、公司注冊注銷、工商辦理、股權、科技項目投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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