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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傳承+創新,掘金文化金礦!陜西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附申報條件程序和價值材料)整理,為老字號品牌注入新活力。新規明確:品牌需創立40年以上、連續經營20年,且承載陜西地域文化特色。通過動態管理機制,推動傳統技藝與現代商業融合,助力企業拓展市場、提升品牌價值。企業可享政策扶持,參與國際消費中心建設,成為文化傳承與創新發展的雙贏典范。西安市、寶雞市、咸陽市、銅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漢中市、安康市、商洛市需要咨詢了解陜西老字號的可以聯系小編為您解答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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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充分發揮老字號在商貿流通、消費促進、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文化傳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領作用,服務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根據《商務部等8部門關于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的意見》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陜西老字號,是指歷史底蘊深厚、文化特色鮮明、工藝技術獨特、設計制造精良、產品服務優質、營銷渠道高效、得到社會廣泛認同的品牌(字號、商標等)。
第三條 陜西省商務廳牽頭負責陜西老字號認定管理工作,會同省文旅廳、市場監管局、文物局、知識產權局(以下稱相關部門)將符合本辦法規定,在全省范圍內具有較強示范引領性的品牌認定為陜西老字號,將其所屬企業認定為陜西老字號企業,建立陜西老字號名錄。各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陜西老字號認定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陜西老字號認定管理遵循“自愿申報、自主創建、優中擇優、動態管理”的原則,原則上每3年認定公布一批陜西老字號。
第五條 陜西老字號認定企業應當體現品牌示范性、行業引領性,注重傳承保護、與時俱進、守正創新,彰顯經濟價值和文化價值。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陜西老字號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品牌創立時間40年(含)以上;
(二)主營業務連續經營20年(含)以上;
(三)具有陜西地域文化特征;
(四)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經濟價值、文化價值較高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五)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引領性和示范性,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贊譽。
第七條 陜西老字號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陜西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
(二)依法擁有與陜西老字號相一致的字號,或與陜西老字號相一致的注冊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且未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傳承關系明確且無爭議;
(三)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四)符合現代企業治理模式,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產品制造、運營服務、經營管理和經營理念、營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備較強的創新能力;
(五)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較強影響力;
(六)無不良經營紀錄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認定條件的企業,逐項整理申報資料(附相關證明材料),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規定時限內遞交申報材料,具體包括:
(一)企業基本信息、股權結構及近5年經營情況;
(二)品牌創立時間的證明材料;
(三)老字號注冊商標的權屬證明文件;
(四)主營業務傳承脈絡清晰的證明材料;
(五)品牌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的介紹材料;
(六)企業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營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發展的介紹材料;
(七)企業文化的介紹材料和獲得榮譽的證明材料;
(八)針對上述材料并經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的真實性承諾;
(九)商務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申報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完整,其中能通過政府信息系統獲取的,相關部門可不再要求企業提供。
第九條 各市(區)商務主管部門組織有關機構和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研究論證,對本地區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有效、完整性進行審核,優先推薦已被認定為市級老字號的企業和被列入國家、省級非遺保護名錄的保護單位(企業),推薦名單應當對外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區)商務主管部門向省商務廳提出推薦意見并上報申報材料。
第十條 省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有關機構和專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各市(區)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的申報材料進行評議,參與評議的專家可根據需要或委托有關機構采取材料審查、現場調查、查閱檔案等形式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省商務廳在省商務廳網站對擬認定的陜西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省商務廳提出異議,并提供詳實的書面舉證材料。
省商務廳在接到異議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復核。
第十二條 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由省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列入陜西老字號名錄并向社會公布,省商務廳依據本辦法授予陜西老字號標識使用權、頒發陜西老字號牌匾和證書。
第十三條 陜西老字號標識屬省商務廳標志,陜西老字號企業可依據《陜西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使用陜西老字號標識和牌匾。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陜西老字號企業的企業名稱或其商標發生以下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向屬地市(區)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詳細說明發生變化理由:
(一)企業名稱發生變化;
(二)在不喪失老字號注冊商標使用權的前提下,注冊商標發生轉讓;
屬地市(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后,應按照陜西老字號認定條件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報省商務廳。審核過程中可根據需要現場核實相關情況,要求補充提供相關材料。
省商務廳收到市(區)商務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后進行復核,必要時商相關部門聯合審核,并通過省商務廳網站公布復核通過的企業變更信息。
第十五條 陜西老字號企業須在每年3月底前報送年度經營情況(上市公司可在季報年報公布后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上報),經屬地市(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匯總后報省商務廳。
第十六條 陜西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地市(區)級商務主管部門視情予以警示提醒、約談誡勉、責令整改,必要時暫停其陜西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
(一)企業信息發生變化后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提交申請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按時報送年度經營情況的;
(三)陜西老字號標識、牌匾使用不符合《陜西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的;
(四)因經營問題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引起社會不良影響的;
(五)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對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生產經營場所違法進行修繕、轉讓、抵押、改變用途等活動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六)被相關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錄的。
(七)被市(區)級商務主管部門警示提醒、約談誡勉、責令整改,未按時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警示提醒、約談誡勉、責令整改,由省商務廳或屬地市(區)級商務主管部門作出決定。暫停其陜西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由屬地市(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報省商務廳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陜西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地市(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建議省商務廳將其移出陜西老字號名錄,并收回陜西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證書。
(一)企業破產清算、解散、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二年(含二年)以上不開展經營活動的;
(二)喪失老字號注冊商標所有權及使用權的;
(三)發生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重復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四)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陜西老字號稱號的;
(五)被暫停陜西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陜西老字號和陜西老字號企業基本條件的。
省商務廳認為確有必要的,商相關部門作出移出陜西老字號名錄、收回陜西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證書的決定。
第十八條 省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3年對陜西老字號開展復核。對復核中發現已經不符合陜西老字號條件的,商相關部門作出移出陜西老字號名錄、收回陜西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證書的決定,并在省商務廳網站向社會公布。被移出陜西老字號名錄的,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個申報周期內不得再次申報陜西老字號。
第十九條 陜西老字號企業被暫停陜西老字號標識、牌匾使用權期間,應撤回其含有陜西老字號標識的相關產品、服務,移除并妥善保存陜西老字號牌匾,且不得以陜西老字號名義開展宣傳。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冒用或濫用陜西老字號標識或牌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一條 陜西老字號企業,享有以下權利:
(一)可在相應產品、技藝、服務的包裝說明、廣告裝潢、展示宣傳、電商直播中規范使用陜西老字號標識,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或者冒用。
(二)可規范使用陜西老字號標識,進駐商業街區、旅游景區、特色商圈、客運樞紐和線上平臺,開展老字號品牌、文化、產品、技藝、服務等方面宣傳推廣,提高品牌知名度。
(三)可依據相關政策規定,享受促進老字號發展、技改、品牌的相關支持政策,強化品牌拓展、聚集發展。
(四)可參加各級政府類經貿交流活動、線上線下專題推廣活動。
第二十二條 陜西老字號企業,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收集、保存認定品牌歷史傳承的檔案、實物、資料以及在生產、服務中形成的具有責任追溯、司法證據等價值的文件、原始記錄和電子數據,檔案資料管理應符合國家檔案法規、標準、政策的要求。
(二)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展示宣傳活動,弘揚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精髓,傳播老字號優秀品牌理念,充分發揮老字號對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和建設陜西品牌的積極作用,提升陜西老字號品牌的影響力。
(三)積極參加國內外各類展會和經貿交流活動,持續宣傳推廣陜西老字號品牌、產品或服務,為技藝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不斷提升老字號品牌價值和市場知名度。
(四)建立安全生產制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流程,并按規定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經營和安全生產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條各地政府會同相關部門依工作職責對本轄區內的陜西老字號知識產權、歷史網點、文化遺產加強保護,為老字號文化傳承、技藝改造、改革創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組織開展老字號宣傳推廣活動。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陜西老字號,按照本辦法管理,無需重新申報,但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定期復核。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陜西老字號認定辦法(暫行)》同時廢止。
陜西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
第一條為維護陜西老字號信譽,加強對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管理,規范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依據《陜西老字號認定及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陜西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應當遵循本規定。
第三條陜西省商務廳對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實行統一管理和監督。各市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所轄區域內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進行管理與監督。
第四條 陜西老字號標識適用于省商務廳認定的老字號及老字號企業。未被認定為老字號的企業或品牌,不得使用老字號標識和文字。
第五條 陜西老字號標識屬省商務廳所有,由標準圖形和老字號中英文文字組成,圖形可單獨使用,也可與文字組合使用。標識設有標準色2色、標準組合2種供企業選用,推薦使用第一種老字號2色標識。老字號標識標準圖形、標準字體、標準色彩、標準組合詳見《老字號標識標準式樣》。
第六條 陜西老字號企業可以在相應產品或服務的包裝、裝潢、各類資料、廣告宣傳及互聯網等媒介中使用統一規定的老字號標識。
第七條 陜西老字號標識只能用于與老字號相一致的產品或服務上,以其老字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并應明顯標注獲得認定的企業名稱,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同時,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八條 陜西老字號標識在使用時,必須根據規定式樣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更改標識的比例關系和色值。
第九條陜西老字號標識在印刷時,附著媒介的底色不得影響標識的標準色值,不得透疊其他色彩和圖案。
第十條省商務廳統一制作和頒發老字號牌匾,未經商務廳許可,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自行制作、偽造、變造、銷售或者冒用老字號牌匾。
第十一條 陜西老字號牌匾不得復制。
第十二條陜西老字號牌匾應懸掛或放置于老字號企業主要辦公或經營場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潔、美觀,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隨意侵占、污損、破壞牌匾。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懸掛、放置牌匾不得破壞文物。
第十三條 被省商務廳移出老字號名錄并收回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的企業,自省商務廳作出決定之日起,停止使用老字號標識,并負責清理自身使用的有關老字號標識;老字號牌匾由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收回,交回省商務廳統一注銷和銷毀。
第十四條陜西老字號企業的企業名稱和注冊商標人名義發生變更后,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權隨之變更,但須按照《老字號認定及管理辦法》規定報省商務廳備案。
第十五條 省商務廳向申請使用老字號標識的陜西老字號企業提供標識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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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省、市各類政府資助類項目申報;
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專利軟著知識產權申報;
三、國家、省、市各類企業榮譽資質申報;
四、國家、省、市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評價、工業設計中心、非遺、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綠色工廠、大數據企業、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各類標準、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學技術獎、規上、老字號、新產品等研發平臺創建輔導、申報:
五、資金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項目建議書、等各類報告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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