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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振興新引擎!2025年合肥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申報和動態監測申報流程條件專題!本次申報聚焦技術創新、產業融合與鄉村振興,重點支持具備全產業鏈帶動能力的企業。動態監測將嚴格評估企業規模、聯農帶農成效及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確保龍頭隊伍質量。把握政策紅利,助力農業現代化提速!蜀山區、包河區、廬陽區、瑤海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區、濱湖新區、新站區、長豐縣、肥東縣、廬江縣、肥西縣、雙鳳經開區、巢湖市各地需要咨詢申報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的可以聯系小編為您解答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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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申報、監測對象
1.市級龍頭企業申報對象:合肥市轄范圍內,工商登記滿2年,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以及休閑農業、農業生產性服務等領域,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對于“雙招雙引”重點企業,投資額超過1億元,在登記注冊兩年內年產值超過2000萬元,升規納統,可以申報市級龍頭企業。
2.監測對象:2023年度下文認定的市級龍頭企業(具體名單見附件4)。
二、合肥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申報條件和材料要求
市級龍頭企業的申報條件及標準按照《合肥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合農〔2025〕90號)的有關要求執行。
1.申報材料:
(1)2025年合肥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申報書(附件2);
(2)企業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等復印件;
(3)有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企業資產與效益報表;
(4)企業開戶銀行出具的企業資信證明;
(5)經縣(市)區、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蓋章確認的帶動本地產業和農戶的證明材料;
(6)近2年納稅情況證明;
(7)合肥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項目申報企業承諾書(附件3)。
2.監測材料:
(1)年度企業資產和效益情況;
(2)企業開戶銀行出具的企業資信證明;
(3)近2年納稅情況證明;
(4)年度質量安全情況。
三、合肥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申報與監測程序
1.申報程序:企業向注冊所在地的縣(市)區、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報,縣(市)區、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所報材料和生產經營現場進行初審,并征求發改、財政、商務、稅務、市場監管、供銷等部門意見,正式行文向市農業農村局推薦。
2.監測程序:列入動態監測范圍的市級龍頭企業向注冊所在地的縣(市)區、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送材料,由縣(市)區、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提出監測意見,正式行文報市農業農村局復核。
四、合肥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工作要求
各縣(市)區、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工作程序組織開展申報與監測工作,于2026年1月20日前將企業申報、監測材料紙質版裝訂后一式一份報送,同步報送正式行文報告、《2025年市級龍頭企業認定和監測推薦情況匯總表》(附件1)(Word及PDF版)至市農業農村局鄉村產業發展處。
合肥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加強龍頭企業的培育扶持,壯大龍頭企業實力,提高農業龍頭企業整體經營素質和輻射帶動能力,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根據《安徽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皖農產〔2019〕2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以下簡稱“市級龍頭企業”)的認定監測實行聯席會議制度,市農業農村局、發改委、財政局、商務局、稅務局、供銷合作社為市級龍頭企業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負責市級龍頭企業認定、監測的重大事項。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市級龍頭企業申報、考察、評定和監測的具體組織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市級龍頭企業,是指在我市行政轄區內注冊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農業休閑旅游、農產品電子商務、農業生產性服務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增收、農業增效,在經營規模、企業效益和輻射帶動能力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市級審核、認定的企業。被認定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和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的企業,原則上直接認定為市級龍頭企業,但需定期報送相關監測數據。
第四條 市級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實行競爭淘汰機制,加強日常動態監督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五條 經認定或監測合格的市級龍頭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扶持政策。凡申報或已獲準作為市級龍頭企業的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申 報
第六條 申報市級龍頭企業應符合以下標準:
1.企業類型。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集體、私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等。企業經營的產品中農產品經營額原則上須占企業經營總額的70%以上。
2.企業規模。農產品生產型和農業休閑旅游帶動型龍頭企業規模:總資產500萬元以上,年營業收入600萬元以上;農產品加工(設有中央廚房,且中央廚房年加工產值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餐飲企業,在適用范圍之內)或流通型龍頭企業規模:總資產8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400萬元以上,年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上;農產品批發市場型企業規模:總資產1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400萬元以上,年交易(經銷)額1億元以上;農產品電子商務型龍頭企業規模:總資產500萬元以上,年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農業生產性服務企業規模:總資產800萬元以上,年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上。
3.企業效益。企業近兩年生產經營正常,總資產報酬率原則上應高于現行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4.企業信用。企業應守法經營,照章納稅,講誠信,不拖欠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金。有銀行貸款的企業,近2年內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5.企業帶動農戶能力。企業應通過訂單、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與農戶建立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150戶以上,特種養殖企業可適當降低要求;鼓勵龍頭企業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帶動農戶;企業在自建基地、訂單基地直接采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銷售貨物量的70%以上。
6.企業產品競爭力。在本市同行業中企業的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處于領先水平。
7.農產品質量安全。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綠色發展要求,并獲得相關質量管理標準體系認證,近2年內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未檢出禁用藥物或違禁添加物,未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件。食用類農產品已獲得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認證的,相關生產經營主體及產品必須納入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
8.企業的生產和管理。(1)企業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2)企業的生產經營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體系,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9.農產品批發市場設施完善,建立電子監控系統,應當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室,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
10.農產品電子商務企業以互聯網方式銷售農產品收入占農產品銷售收入之比達到60%以上,從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自建基地或省級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鎮直接采購的農產品占所銷售農產品總量的比例達到70%以上,帶動農戶數量500戶以上。
第七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1、2、3、4、5、6、7、8款要求的農產品生產型、農業休閑旅游帶動型、農產品加工型和農產品流通型企業可以申報市級龍頭企業;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1、2、3、4、5、8、9款要求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型企業可以申報市級龍頭企業;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1、2、3、4、5、10款要求的農產品電子商務企業可以申報市級龍頭企業;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1、2、3、4、5、8款要求的農業生產性服務企業可以申報市級龍頭企業;本年度登記注冊的大型招商引資企業和工商資本投入的企業,投資額不少于2億元,符合相關條件的也可以進行申報。
第八條企業符合上一條規定標準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優先認定為市級龍頭企業。
1.積極領辦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利益關系緊密、帶農增收致富表現突出的。
2.在吸納和轉移農村勞動力方面表現突出的。
3.在促進本地農產品生產銷售、帶動一村一品發展和產業化經營方面表現突出的。
4.在保障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維護市場價格穩定等方面表現突出的。
5.在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表現突出的。
6.電商銷售額占總銷售額比重較大的。
第九條申報材料。申報企業應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要求提供有關申報材料。
1.填寫《合肥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申報表》;
2.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有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企業資產與效益情況;
4.生產基地的產權證書或企業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土地、生產設施租賃合同、協議等復印件;
5.產品質量、科技成果、商標、專利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1)農產品原產地證書、無公害證書、綠色食品證書、有機食品證書或農產品地理標志證書復印件;
(2)中國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證書復印件;
(3)中國名牌產品、省名牌產品證書復印件;
(4)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職業安全與衛生管理體系認證等復印件;
(5)科技成果登記證書或專利證書復印件;
(6)商標注冊證或工商部門受理商標注冊有關手續復印件;
(7)企業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以上材料可根據企業情況據實出具。
6、以下證明材料由企業出具告知承諾函、各縣(市、區、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核查匯總上報:
(1)企業資信情況;(2)企業納稅情況;(3)企業農產品質量安全情況;(4)企業帶動農戶增收情況;(5)企業不拖欠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金情況;(6)企業環保達標情況。
第十條 申報程序
1.申報企業直接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縣(市、區、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各縣(市、區、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所報材料進行審核,同時對申報企業的情況進行現場核查,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充分征求發展改革、財政、商務、稅務、供銷合作社等部門對申報企業的意見,按規定以縣(市、區、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名義正式行文向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推薦,并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
在各縣(市、區、開發區)的中央、省和市屬企業按屬地管理原則進行申報。
第三章 認 定
第十一條市級龍頭企業評審認定和運行監測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
第十二條 認定程序
1.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委托中介機構或組織專家組對各縣(市、區、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推薦上報的市級龍頭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2.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匯總審核專家評審意見,并充分征求聯席會議單位意見,提出擬認定市級龍頭企業名單,經市農業農村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公示無異議后,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發文公布名單,并頒發證書。
第四章 運行監測
第十三條 建立競爭和淘汰機制,對市級龍頭企業實行運行監測、動態管理、優勝劣汰,做到可進可出。
第十四條 實行市級龍頭企業運營信息統計年報制度。市級龍頭企業應每年登錄全國鄉村產業監測和管理信息平臺按要求及時、準確報送企業規模、生產經營、帶動農戶等情況,各縣(市、區、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企業年報表認真審核后報送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企業所填報數據將作為市級龍頭企業動態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實行市級龍頭企業三年一次的監測評審制度,具體辦法是:
1.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出監測評審通知。
2.被監測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合肥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申報表》;
(2)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上年度企業資產與效益情況證明材料。
3.以下事項由企業出具告知承諾函、各縣(市、區、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核查匯總上報:
(1)企業資信情況;(2)企業納稅情況;(3)企業農產品質量安全情況;(4)企業帶動農戶增收情況;(5)企業不拖欠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金情況;(6)企業環保達標情況。
4.各縣(市、區、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被監測市級龍頭企業的材料進行匯總審核,并開展現場核查,征求發改、稅務、供銷、市場等部門意見,出具是否監測合格的意見,正式行文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5.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審核意見匯總后提出審核意見,經市農業農村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公示無異議后,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文公布名單,并頒發證書,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對監測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級龍頭企業資格。
第十六條建立經常性的企業調查核實制度,對省農業產業化工作指導委員會發文淘汰的省級龍頭企業及時調查核實,符合市級龍頭企業認定標準的繼續保留市級龍頭企業資格,不符合市級龍頭企業認定標準或企業已倒閉的同時取消市級龍頭企業資格,并向社會公告。對不在監測年份出現經營不善的市級龍頭企業要及時采取預警措施,要求企業整改;對整改后仍不符合市級龍頭企業認定標準或企業已倒閉的,各縣(市、區、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提出取消市級龍頭企業資格的建議,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及時審定、取消其市級龍頭企業資格,并向社會公告。對已取得市級龍頭企業資格后,因信譽不良或涉嫌違法等行為被取消龍頭企業資格的,納入黑名單管理,同時向市場監督、稅務、銀行等相關部門通報。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一經查實,采取一票否決,取消其市級龍頭企業評審資格。
1.被稅務部門查實,有偷、逃、騙、抗稅違法行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當,致使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財產重大損失的;
3.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檢出禁用藥物或違禁添加物質的;
4.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工商、質檢等部門查實并給予處罰的;
5.環保不達標,經環保部門查實并給予處罰的;
6.不按要求準確提供經營情況、財務報表等相關材料的;
7.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的參加各級政府部門組織的展示展銷、培訓等活動的;
8.不履行與基地、農戶簽訂的訂單合同,不能發揮帶動作用的;
9.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的;
10.企業經營不善資不抵債而破產或被兼并的;
11.其他因素而導致監測評價不合格的。
第十八條 市級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需要對其市級龍頭企業的稱號予以重新確認的,企業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所在縣(市、區、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予以審核確認。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對在申報、認定、監測評價過程中不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工作人員,主管機關要按有關黨紀政紀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下發的《合肥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申報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合農產辦〔2019〕5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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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省、市各類政府資助類項目申報;
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專利軟著知識產權申報;
三、國家、省、市各類企業榮譽資質申報;
四、國家、省、市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評價、工業設計中心、非遺、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綠色工廠、大數據企業、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各類標準、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學技術獎、規上、老字號、新產品等研發平臺創建輔導、申報:
五、資金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項目建議書、等各類報告編制;
六、科技成果轉化中介、公司注冊注銷、工商辦理、股權、科技項目投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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