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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制造強省建設戰略部署,促進工業綠色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的通知》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引導企業綠色發展轉型升級,打造綠色制造先進典型,加快推進我省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對具備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點的企業經評價授予安徽省綠色工廠(以下稱省級綠色工廠)稱號。
第三條省級綠色工廠每年評價一次。評價工作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省級綠色工廠的評價和管理工作。各市、直管縣經信部門負責本地區綠色工廠的培育創建和申報推薦工作,并對綠色工廠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條件
第五條申請省級綠色工廠評價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省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設立,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經濟技術基礎和經濟效益,在全省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主要領導高度重視綠色發展,內部設有綠色工廠管理機構,負責有關綠色發展的制度建設、教育培訓、實施、考核及獎勵工作,建立目標責任制。
(四)企業制定了綠色工廠建設中長期規劃、量化的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并能確保對綠色工廠創建項目的資金和資源投入。
(五)企業有較強的質量、職業健康、環保、安全生產和能源管理水平。通過GB/T19001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GB/T28001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GB/T24001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等第三方認證;滿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通過第三方認證或能源審計。
(六)企業相關績效指標優于同行業平均水平。
(七)企業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保、質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業、法人代表黑名單。
第三章評價程序
第六條綠色工廠評價由企業自愿向當地經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或直管縣經信部門審核同意后納入當地培育計劃,企業按照省級綠色工廠的相關標準要求完善自身條件。
第七條在符合省級綠色工廠評價基本條件、滿足《綠色工廠基本要求評價表》及《綠色工廠評價指標表》中必選指標等一般要求前提下,企業可自行或委托相關機構編制《安徽省綠色工廠評價報告》(格式及要求見附件)。
第八條《安徽省綠色工廠評價報告》應依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編制,報告編制人員要按照綠色工廠評價指標要求,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開展現場評價,并確保評價報告中材料、數據、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九條評價結果符合要求的企業,可向當地市、縣經信部門提出申請,市、直管縣經信部門審核后擇優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推薦申報。各市、直管縣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進一步嚴格推薦申報標準要求,引導企業不斷提升綠色化水平。
第十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必要的現場核實。經審查,符合省級綠色工廠條件的企業名單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發文公布,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省級綠色工廠實行年度信息報送制度,每年年底企業應總結綠色工廠工作開展情況,書面報告市或直管縣經信部門,各市或直管縣經信部門及時總結本地區綠色制造示范成效和存在的問題,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第十二條省級綠色工廠實行動態管理,滿三年復審一次。復審的省級綠色工廠須對三年來綠色工廠建設管理和實際運行情況進行總結,形成復審材料報市或直管縣經信部門,市或直管縣經信部門初審后上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復審,及時公布復審結果。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根據需要將省級綠色工廠納入專項或日常節能監察范圍。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省級綠色工廠資格: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審的;
(二)復審結果不合格的;
(三)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四)企業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五)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省級綠色工廠的;
(六)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業黑名單的;
(七)在日常監督管理或節能監察過程中,發現不能繼續保持省級綠色工廠一般要求的。
第十四條被撤銷省級綠色工廠稱號的企業,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省級綠色工廠。
第十五條省級綠色工廠所在企業發生更名,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申請名稱變更。若發生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申請復審。
第十六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對變更名稱和撤銷省級綠色工廠的企業,發文公布。
第十七條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欺瞞現象等情況的,取消申報企業的申報資格,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委托專業機構組織評價的,三年內禁止該機構在我省開展綠色工廠評價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原則上從省級綠色工廠中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綠色工廠,并依據安徽省支持制造強省建設有關政策,對綠色工廠企業給予相關支持。
將省級綠色工廠推薦給相關金融機構,爭取相關綠色金融產品支持。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布的《安徽省綠色工廠建設評價和管理辦法(試行)》(皖經信節能〔2017〕16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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