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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濟集聚創新資源!宿州市“通濟”創新聯合體申報認定條件資助及流程解讀!宿州市“通濟”創新聯合體組建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申報整理,詳情如下,“通濟”創新聯合體的牽頭單位一般為企業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重大科技創新平臺,在綜合實力、科研水平、創新能力等方面較為突出!埇橋區、碭山縣、蕭縣、靈璧縣、泗縣需要咨詢了解“通濟”創新聯合體的可以聯系小編為您解答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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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科技創新的重要論述及習近平總書記考察安徽重要講話精神,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壯大科技創新攻堅力量,落實《安徽省支持企業牽頭組建創新聯合體試點工作指引》有關精神要求,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等多鏈協同發展,提升我市自主創新能力和產業核心競爭力,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宿州市“通濟”創新聯合體(以下簡稱“聯合體”)是由企業或重大科技創新平臺牽頭,以解決相關產業鏈發展需求為目的,聯合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組成的體系化、任務型協同創新組織。聯合體旨在集聚創新資源,構建高效協同的創新體系,圍繞國家戰略和宿州市產業發展需求,集中力量突破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在成果轉化與產業化過程中系統提升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加快推進產業轉型升級和提升產業鏈發展能級。
第二章 組建方式
第三條 聯合體的牽頭單位一般為企業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重大科技創新平臺,在綜合實力、科研水平、創新能力等方面較為突出。
第四條 企業作為牽頭單位的,近3年每年R&D經費支出占銷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或近3年每年R&D經費支出不少于500萬元(農業類企業牽頭的可適當放寬,需近3年承擔過省級及以上科技計劃項目),擁有豐碩的科研成果和完善的創新管理制度,具備持續創新能力、科研基礎扎實,在產業標準、自主品牌、市場占有率等方面居于較為突出,能夠集聚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創新資源。
第五條 重大科技創新平臺作為牽頭單位的,原則上應為市級及以上科技創新平臺,能夠基于行業關鍵共性技術、前沿技術攻關需求,開放共享創新資源,集聚高校院所、企業等多方主體,通過資源導入、任務延伸、目標升級共同組建創新聯合體。
第六條 共建單位與牽頭單位具備良好的合作基礎和合作意愿,能夠與牽頭單位或其他成員單位優勢互補。共建單位為企業的,應為產業鏈上下游企業,有持續的研發投入,鼓勵各類型創新主體參與;共建單位為科研院所、高校的,應在相關技術研究領域具有優勢地位,能對產業關鍵核心技術突破提供科研支撐。共建單位原則上不少于3家。
第七條 聯合體運行前,牽頭單位與共建單位應共同簽署《宿州市XXX(產業領域名稱)“通濟”創新聯合體組建協議》。協議應明確建設目標、組織機構、攻關方向和各單位的權利與義務等。聯合體應建立合理的利益共享和分配機制,包括對研發成果的所有權、收益分配權等,從而促進成員的利益與聯合體的整體利益緊密結合,推動聯合創新活動持續開展。
第三章 主要任務
第八條 建立牽頭單位向宿州市科學技術局負責、共建單位向牽頭單位負責的責任體系,實行牽頭單位負責制。對牽頭單位充分授權,壓實抓總責任。牽頭單位主要負責凝練重大任務、規范項目管理、合理使用資金、科研誠信監督等內容,對所承擔的重大科技攻關任務擁有技術路線制定權、攻關任務分解權、參與單位決定權和項目資金分配權。聯合體共建單位應根據技術攻關任務需要,廣泛調動各類科研團隊和創新平臺資源參與任務攻關,形成“核心+網絡”的科研組織模式,帶動相關知識、技術的轉移、擴散和產業化發展。
第九條 發揮創新主體出題者作用,從產業鏈的緊迫需求和長遠發展出發,由牽頭單位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從“關鍵技術、示范應用”層面,按照需求導向、問題導向和應用導向,凝練提出需要解決的需求難題,確定聯合體的攻關方向和任務。攻關任務應具有明確的技術指標和時間節點,能夠有效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聯合體應積極開展前沿技術研究和顛覆性技術創新,搶占產業發展制高點。
第十條 聯合體應充分整合成員單位的人才、技術、資金、科研設施等創新資源,共同建設研發設計、公共實驗、檢驗檢測、知識產權等科技服務平臺,實現各成員單位創新資源開放和共享。聯合體應積極與高校、科研院所等開展合作與交流,舉辦技術研討、成果路演、產學研對接等活動,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和高端人才,提升創新能力。對涉及高污染等法律法規禁止領域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遵循市場化原則,發揮政府平臺作用,探索以共同利益為紐帶,協調各方力量進行聯合創新的新組織形態,在科技體制機制改革、人才活力激發等方面先行先試,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實踐經驗。聯合體要定期分析所在產業發展現狀和不足,提出意見建議或形成分析報告,為黨委政府制定產業扶持政策提供參考。
第四章 建設程序
第十二條 聯合體按照集中申報的方式組織建設。具體程序如下:
1.申報。每年由宿州市科學技術局發布申報通知,由符合條件的企業或重大科技創新平臺牽頭,會同共建單位制定相關申報建設方案和任務書,以牽頭單位為主體申報。
2.審核推薦。牽頭單位所在縣區園區科技管理部門作為歸口管理部門,對申報方案和任務書進行初審和推薦。
3.綜合評審。宿州市科學技術局組織對推薦的申報建設方案和任務書進行評審和現場勘察,提出擬立項支持名單,提交宿州市科學技術局會議研究。經研究及公示無異議后,列入支持范圍。聯合體名稱為“宿州市XXX(產業領域名稱)“通濟”創新聯合體”。
第五章 保障管理
第十三條 支持我市創新聯合體開展有組織的科研攻關,對通過認定的創新聯合體給予研發項目經費支持。項目管理按照省市有關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規定執行。協助指導創新聯合體申報省級、長三角和國家級創新聯合體。協助指導聯合體成員單位創建國家和省級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研究院等創新平臺。
第十四條 聯合體需嚴格按照 “創新聯合體組建協議”建立責權統一的運行保障機制,每年圍繞合作機制、資源整合、項目攻關、成果轉化等方面向宿州市科學技術局報送年度運行報告。加強對創新聯合體績效評估和項目評估,評估注重目標導向、結果導向,重點評估對地方產業創新發展的貢獻度。經評估后,對運行成效較差、未按協議履約的,項目執行較差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聯合體稱號。所承擔科技項目予以結題處理,追回財政剩余資金。
第十五條 聯合體在承擔科技計劃項目期間,不得自行解散。根據科研項目需要,牽頭單位可根據任務實施情況,通過簽署補充協議方式,對創新聯合體的共建單位和任務分配進行動態調整,并報宿州市科學技術局備案。
第十六條 各縣區園區科技部門要強化對聯合體的服務和指導,支持牽頭單位在科技攻關目標凝練、聯合體組建、科技項目實施等方面發揮指導作用,促進產學研用緊密協同,推動聯合體建設取得實效。鼓勵出臺配套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一年。試行期間,涉及的政策文件有變化時,從其規定。本辦法由宿州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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