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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富硒品牌培育基地申報條件+流程+扶持政策全解析
搶占“中國硒谷”產業(yè)紅利!安康市正式出臺富硒品牌培育基地及富硒產品推薦官認定暫行辦法,聚焦富硒有機產業(yè)高質量發(fā)展,明確生產企業(yè)、銷售門店、電商平臺三類基地申報標準,以及粉絲10萬起的推薦官聘任要求,認定后可享市級惠企政策、招商推介優(yōu)先權等福利,助力經營主體與個人深耕富硒產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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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認定:高新技術企業(yè)、科技型中小企業(yè)、專精特新;
研發(fā)平臺:企業(yè)技術中心、工業(yè)設計中心、技能大師工作室;
智能綠色:智能工廠、數(shù)字化車間、綠色工廠、兩化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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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富硒品牌培育基地及安康富硒產品推薦官認定暫行辦法
為充分彰顯安康天然富硒資源優(yōu)勢,加快打造“富硒有機”產品品牌,推動我市富硒產業(yè)高質量發(fā)展。根據《關于加快推進富硒產業(yè)高質量發(fā)展的決定》(安發(fā)〔2021〕8號)《安康市“富硒有機食品”品牌提升行動實施方案》(安政辦函〔2022〕133號)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現(xiàn)就安康市富硒品牌培育基地和安康富硒產品推薦官認定工作制定如下辦法。
第一條“安康市富硒品牌培育基地”認定主體是指從事富硒有機標準化示范基地建設、富硒有機產品研發(fā)、富硒有機標準實施、富硒有機品牌打造推廣、富硒有機產品線上線下營銷渠道拓展和富硒有機質量控制體系建設等相關工作,具有一定規(guī)模并形成較強示范帶動作用的各類經營主體。具體有以下三種類型:
1.富硒有機產品生產企業(yè):按照DB61/T556-2018《富硒含硒食品與相關產品硒含量標準》、GB/T19630-2019《有機產品生產、加工、標識與管理體系要求》等標準要求,從事富硒產品生產加工,推動富硒產品、有機產品深度融合,已形成“富硒有機”產品品牌優(yōu)勢,取得有機產品及富硒認證(或貼標管理),有一定的市場占有率和產品代表性的企業(yè)。
2.富硒產品銷售門店:彰顯“中國硒谷”品牌特色,專門從事富硒產品批發(fā)及零售的門店,所銷售的富硒產品種類齊全、聚集度高、展示效果好,年度富硒產品銷售額達到一定標準的銷售實體店。
3.富硒產品電商平臺:提供富硒產品網絡電商運營的基礎設施保障和公共服務能力,運用自建平臺或依托第三方平臺,為線上富硒產品交易雙方或多方提供場景展示、交易撮合等服務功能的網絡交易平臺。
第二條“安康富硒產品推薦官”是?指個人在社交媒體平臺或內容創(chuàng)作平臺(如抖音、小紅書等)創(chuàng)建和管理自己的賬號,發(fā)布有價值的內容,通過與用戶互動、合作聯(lián)動等形式,采用評價和推薦等方式引導消費者購買富硒產品,帶動銷售量明顯增長的個人或團隊。
第三條“安康市富硒品牌培育基地”申報單位需經營情況良好,近三年未發(fā)生產品質量、安全生產、職業(yè)健康、環(huán)境保護等事故,未受到國家、地方相關單位通報或處罰。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個人誠信良好,無違法記錄。
1.申報富硒有機產品生產企業(yè)類型的“安康市富硒品牌培育基地”申報主體,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國家和省市產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布局,有自主產權或租期2年以上的場所,總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含)以上,年產值達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yè)。
2.申報富硒產品銷售門店類型的“安康市富硒品牌培育基地”申報主體,需在市級及以上城市開設門店,具有較為明顯“中國硒谷·生態(tài)安康”等形象標識,年度富硒產品銷售額在1000萬元(含)以上。
3.申報富硒產品電商平臺類型的“安康市富硒品牌培育基地”申報主體,需擁有專業(yè)直播間5間以上,有穩(wěn)定的運營團隊及合作伙伴,以銷售安康富硒產品為主,年銷售額達2000萬元以上。
第四條“安康富硒產品推薦官”聘任資格:運營賬號活躍度較高,受關注面較廣,注冊時間在90天以上,粉絲人數(shù)達到10萬人以上,在線狀態(tài)良好,積極參與安康富硒產品宣傳推廣,定期更新推薦內容。對粉絲人數(shù)1000萬人以上、無不良記錄的網絡達人,可直接聘請。“安康富硒產品推薦官”聘期一般為三年。
第五條“安康市富硒品牌培育基地”和“安康富硒產品推薦官”認定程序:
1.申報單位或個人向縣(市、區(qū))經貿部門統(tǒng)一提交申請表及相關材料,縣(市、區(qū))經貿部門對申報單位或個人資格進行初核,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報市工信局(市富硒辦)審核;
2.由市工信局(市富硒辦)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申報單位進行實地核查,對人員資格進行審查,結果在相關媒體上予以公示;
3.對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或個人,由市工信局(市富硒辦)、市商務局、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聯(lián)合發(fā)文認定,并頒發(fā)“安康市富硒品牌培育基地”牌匾或“安康富硒產品推薦官”證書。
第六條經認定為“安康市富硒品牌培育基地”的經營主體可推薦國家級、省級電子商務示范產業(yè)園區(qū)(基地),享受市級相關穩(wěn)增長及惠企扶持政策。
經聘任為“安康富硒產品推薦官”的個人或團隊,將在各類招商活動中優(yōu)先參與現(xiàn)場推介,對推廣成效明顯的“安康富硒產品推薦官”,將視具體情況給予一定獎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對“安康市富硒品牌培育基地”予以摘牌或對“安康富硒產品推薦官”予以解聘,并依據法律法規(guī)對相關責任主體進行處理。
1.申請過程中故意弄虛作假的;
2.發(fā)生偷稅漏稅、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嚴重侵害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經營發(fā)生重大變故,或其他原因導致實際情況已嚴重不符合評定條件的;
4.“安康富硒產品推薦官”聘期內未發(fā)揮明顯宣傳推介作用,或個人受到刑事處罰的;
5.其他依法應予撤銷的情形。
第八條市上將成立專家咨詢工作組,負責加強富硒品牌培育基地的建設、指導和培訓。富硒品牌培育基地建設單位和富硒產品推薦官應主動完成相關部門交辦的數(shù)據統(tǒng)計、活動承接、電商培訓及招商推介等工作任務,在每年1月底前報送上一年度工作總結。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并由市工信局(市富硒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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