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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池州經開區支持質量提升獎勵若干政策申報流程整理,盤底單質量獎、皖美品牌、標準、知識產權、專利、商標權質押貸款、知識產權優勢示范、維權等申報補貼要求,詳情如下,有這方面需求的企業單位可以提前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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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質量強區戰略,全面提高質量建設水平,根據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政府質量強市實施意見(池發〔2022〕20號)、全面推進標準化發展實施方案(池發〔2022〕17號)、池州市推進知識產權強市建設實施方案(池辦發〔2022〕19號)、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支持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及七個產業發展政策的通知(池政辦〔2023〕33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在經開區內注冊并依法納稅、申請項目在本區范圍內組織實施、符合經開區產業導向、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且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無嚴重違法失信記錄的市場經營主體或單位(行政和事業單位除外)。或者為經開區知識產權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外地中介機構,均可依照本政策申請獎勵。
第三條 支持質量提升獎勵工作堅持公正、公平和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獎勵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 推進質量品牌升級
(一)對新獲中國質量獎、省政府質量獎、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25萬元、15萬元(以上獎勵不包含個人獎)
(二)被評定為“皖美品牌示范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
(三)對在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監督下主動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并在省級以上召回網站發布召回公告的,由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核定召回貨值金額后,按照貨值金額(10萬元及以上)5%的比例予以補貼,單個企業每年補貼最高不超過1萬元。對不履行缺陷產品召回義務的企業,不享受本政策。
第五條 支持標準研制
(四)主持制定國際標準(排名前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排名前三且被立項文件列為主持單位)、全國性團體標準和省地方標準(排名第一)、省級團體標準和市地方標準(排名第一)的單位,每個標準一次性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5萬元、3萬元。
(五)主持修訂或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全國性團體標準和省地方標準的單位,每個標準一次性分別獎勵15萬元、5萬元、1萬元。
第六條 推動標準實施
(六)承擔并通過評估驗收的國家級、省級(含長三角區域)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單位,對項目主要承擔單位一次性分別獎勵8萬元、5萬元。
(七)對獲得AAAAA、AAAA、AAA“標準化良好行為”的企業,一次性分別獎勵5萬元、4萬元、3萬元。
第七條 鼓勵標準創新
(八)承擔并通過評估驗收的國家級、省級技術標準創新基地項目的單位,一次性分別獎勵40萬元、25萬元。
(九)首次獲評全國、全省企業標準領跑者的單位,或獲得國家級、省級標準創新貢獻獎的單位,一次性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
第八條 鼓勵知識產權創造運用
(十)為鼓勵企業創新創造,促進本地企業產品更新、產業升級,對于企業新獲得授權發明專利,每件一次性獎勵0.5萬元,其中被省級認定為高價值發明專利的,每件再一次性獎勵0.5萬元;在每件獎勵基礎上,企業有效發明專利首次達5件及以上的,另一次性獎勵2.5萬元;有效發明專利首次達10件及以上的,另一次性獎勵5萬元。首次達到獎勵條件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選擇申報,不重復享受。
(十一)對通過PCT途徑授予國外發明專利的,每件一次性給予1萬元獎勵。
(十二)對新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每件獎勵25萬元。對新注冊的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每件一次性給予1萬元獎勵。
(十三)對企業以專利權、商標權質押貸款方式融資并按期歸還的,對貸款利息、評估費、擔保費、保險費總額給予補助,每件貸款500萬以下補助3萬元、500萬(含)至1000萬補助5萬元、1000萬(含)至1500萬補助7萬元、1500萬(含)至2000萬補助9萬元、2000萬(含)至2500萬補助11萬元、2500萬(含)至3000萬補助13萬元、3000萬(含)以上補助15萬(含),每戶給予不超過15萬元(含)的資金補助。
第九條 支持知識產權管理服務
(十四)對新認定的國家、省、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一次性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1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省、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一次性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1萬元;對新認定為市級高價值發明專利培育中心的單位,一次性給予1萬元獎勵。
(十五)對獲得國家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一次性分別獎勵25萬元、15萬元、10萬元;對獲得省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一次性分別獎勵10萬元、8萬元、5萬元。
(十六)通過國家知識產權貫標認證和開展創新管理國際標準(ISO56005)試點的單位,一次性給予2萬元獎勵。對開展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工作且通過省級以上驗收合格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對經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批準實施并通過驗收的專利導航項目,一次性給予實際支出成本30%的資金補助,每個項目不超過10萬元。
第十條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十七)對本區專利權人維權勝訴的,給予3萬元獎勵。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對方專利無效請求并成功判定對方專利無效的,每件獎勵1萬元。
(十八)對獲準設立省級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的建站單位,一次性給予1萬元獎勵。對獲批設立省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建設單位,一次性給予1萬元獎勵。對設立知識產權保護維權互助基金的單位,一次性給予1萬元獎勵。
(十九)對核準注冊地理標志商標或獲批國家地理標志產品的申報主體,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發展知識產權服務
(二十)對在我區新注冊成立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登記,具有獨立資質的,當年即開展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代理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一次性給予1萬元補助。
(二十一)為促進本地知識產權服務業的發展,推進本地專利產業化,加快專利價值實現,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機構為本地企業代理發明專利申請,并成功獲得授權的,每件獎勵2000元;在每件獎勵基礎上,單個企業累計5件及以上的,額外獎勵2萬元;累計10件及以上的,額外獎勵5萬元;累計20件及以上的,額外獎勵10萬元。(單個企業累計達到獎勵標準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申報,不重復享受)
(二十二)為我區發明專利托管工作成績突出的中介機構,托管發明專利150件以上(含),且失效率為零的,當年獎勵1萬元。幫助本地申報并成功獲得國家級、省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或園區、學校稱號的分別給予5萬元、2萬元獎勵;成功獲得國家級、省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稱號的分別給予2萬元、1萬元獎勵;成功獲得國家級、省級知識產權試點企業或學校稱號的分別給予1萬元、5000元獎勵。
第三章 受理、審核、兌現
第十二條 本政策所述獎補項目在享受國家、省、市優惠政策的同時,不影響在我區繼續享受獎勵。同一企業同一項目在區內按就高原則不重復獎勵。涉及我區已出臺相關政策中具體條款與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申請獎勵的單位提供的材料及憑證必須真實有效,凡弄虛作假、以欺騙手段獲得獎勵資金的,一經發現,將追回獎勵資金,三年內不再享受相關獎勵支持。
第十四條 年度內發生環境污染、安全生產、產品質量等重大責任事故、重大群體性勞資糾紛事件或涉及偷稅、侵權、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受到查處,以及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不適用本政策。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政策適用中的問題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區財政金融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由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本政策發布后,《池州經開區支持質量提升獎勵若干政策(暫行)的通知》(池開政辦〔202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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