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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獎補辦法整理,各地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獎補申報條件程序和認定材料周期輔導整理,認定為宜昌市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的,連續三年按照每年10萬元的標準給予獎補;獲得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項目的,再連續三年每年給予20萬元配套獎勵;獲得全國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項目的,再連續三年每年給予30萬元配套獎勵。所在縣市區原則上應在當年內撥付年度配套獎勵、獎補資金,并需對照考評標準核實孵化平臺當年在孵創業實體數是否達到國家、省、市相應條件,未達到要求的,不予撥付年度配套獎勵、獎補資金。夷陵區、西陵區、伍家崗區、點軍區、猇亭區,宜都市、枝江市、當陽市、遠安縣、興山縣、秭歸縣,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各地想要咨詢申報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的可以聯系漁漁為您解答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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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的意見》(鄂辦發〔2024〕18號)《省財政廳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鄂財社發〔2024〕88號)等精神,進一步加大創業扶持補助力度,推進大學生等重點群體在宜創新創業,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宜昌市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營的原則,以大學生等重點群體為主要孵化對象,以培育創業實體、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為目標,具有創業培訓、創業服務、創業孵化、創業活動支持等功能作用。
宜昌市各地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獎補申報條件
第三條 申報宜昌市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運營資質。政府批準設立或依法成立,以創業孵化為主營業務的獨立法人機構,市內登記注冊2年以上,無違法行為及不良信用記錄。
(二)經營規模。建筑面積1500平方米(含)以上,擁有一定規模的創業孵化場所、必要的配套基礎設施。入孵登記注冊時間半年以上的創業實體不少于20家,其中入孵的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內(含)高校畢業生創業實體不少于10家。入孵創業實體孵化周期不超過3年。
(三)創業服務。配備不少于2名工作人員和5名創業導師,為入孵實體申請各項創業扶持政策,提供創業指導、創業培訓、商務代辦、投融資等服務,開展創業沙龍、項目路演、項目推介等活動每年不少于6次。
(四)孵化成效。近兩年累計入孵創業實體孵化成功率不低于40%;入孵創業實體協議到期出孵率不低于70%;孵化場所利用率不低于70%;帶動就業50人(含)以上。
(五)費用減免。孵化平臺應對入孵創業實體給予場租、水電、網絡等費用減免;政府投資開發的孵化平臺,安排不低于30%比例的場地免費向入孵創業實體提供。
第四條 宜昌市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堅持公平公正、自愿申報、考評認定的原則,每年開展一次申報考評,認定結果有效期為3年,期滿重新申報考評。已被認定為國家、省、市返鄉創業園且在有效期內的不得申報。
宜昌市各地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獎補申報程序材料
第五條 申報認定程序:
(一)申報。各縣市區人社部門對照基本條件,對創業孵化平臺進行考評,擇優向市人社部門推薦申報,并提交以下材料:
(1)縣市區人社部門推薦函;
(2)《宜昌市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考評表》(附件1);
(3)《宜昌市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申報表》(附件2);
(4)《入孵創業實體名冊》(附件3)。
(二)核查。市人社部門組織工作專班,對各縣市區人社部門推薦申報的孵化平臺進行實地考評和核查。
(三)公示。對擬認定為市級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在市人社部門網站進行為期五個工作日的公示。
(四)認定。對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人社部門認定為市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認定結果報送市財政局備案,并按照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由所在縣市區按年度撥付獎補資金。
宜昌市各地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獎補申報補貼標準
第六條 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獎補標準
認定為宜昌市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的,連續三年按照每年10萬元的標準給予獎補;獲得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項目的,再連續三年每年給予20萬元配套獎勵;獲得全國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項目的,再連續三年每年給予30萬元配套獎勵。所在縣市區原則上應在當年內撥付年度配套獎勵、獎補資金,并需對照考評標準核實孵化平臺當年在孵創業實體數是否達到國家、省、市相應條件,未達到要求的,不予撥付年度配套獎勵、獎補資金。
第七條 全國、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項目和市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按照本辦法獲得的配套獎勵、獎補資金由各級就業補助資金列支,按現行財政體制,城區作為就業補助資金分配因素,其他縣市、夷陵區由所在地縣級財政撥付,具體用途由各單位自行確定。
第八條 市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每年開展一次申報考評和認定,各縣市區申報材料應于當年5月底前報送市人社部門。申報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項目的,應從市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中擇優推薦。
第九條 市人社部門負責市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的工作指導、組織協調、核查考評和績效評估等;縣市區人社部門負責本地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的推薦申報、服務指導、日常管理等。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開展縣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獎補及水、電、場租補貼。對推薦申報考評環節中,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等違法違紀情形的,嚴肅追責問責。
第十條 各級人社部門對市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動態掌握運營狀況,加強對市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指導檢查。
第十一條 市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年度配套獎勵、獎補資金撥付:
(一)已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自動放棄市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資格的。
(三)日常檢查、投訴舉報、審計檢查、巡視巡察等發現問題,不能按期整改或拒不配合人社部門管理指導的。
(四)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資金行為的。
(五)存在嚴重失信行為、違法經營行為,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或出現重大負面輿情且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應終止市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獎補情形的。
上述情節嚴重的,追回配套獎勵、獎補資金,不得再次申報,并向相關部門建議列入失信懲戒對象名單。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宜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宜昌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宜昌市大學生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獎補辦法(試行)的通知》(宜人社發〔2018〕24號)停止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宜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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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省、市各類政府資助類項目申報;
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專利軟著知識產權申報;
三、國家、省、市各類企業榮譽資質申報;
四、國家、省、市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評價、工業設計中心、非遺、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綠色工廠、大數據企業、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各類標準、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學技術獎、規上、老字號、新產品等研發平臺創建輔導、申報:
五、資金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項目建議書、等各類報告編制;
六、科技成果轉化中介、公司注冊注銷、工商辦理、股權、科技項目投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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