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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長沙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申報獎補條件及程序要求整理,盤點各區縣專利獎、高價值專利、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貼息、知識產權轉化機構、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維權、商標品牌指導站、專利導航等內容,芙蓉區、天心區、岳麓區、開福區、雨花區、望城區及瀏陽市、寧鄉市、長沙縣以及湘江新區各地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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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在推進知識產權強市建設和高質量發展中的作用,根據《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沙市建設國家知識產權強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長政辦發〔2022〕47號)、長沙市建設“三高四新”知識產權強市有關意見、長沙市促進專利轉化運用有關措施和長沙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財政預算安排,用 于促進長沙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公共預算,部門預算另行規定。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突出重點、公開透明、科學合 理、注重績效、總量控制的原則,充分發揮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四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和執 行,主要包括:編制專項資金預算,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審核、評審,擬定資金分配方案,做好項目公示和資金撥付,加強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監督專項資金使用等。
市財政局主要負責審核、批復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年度預算,配合項目申報,參與擬定資金分配方案,下達資金使用計劃,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等。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補助或獎勵以下幾類公共項目:
(一)創造質量提升
(二)運用效益提升
(三)保護能力提升
(四)管理服務水平提升
(五)重點任務推進
第六條 公共項目申報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證件的自然人;
(二)具有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的專業人才和團隊,具備實施公共項目的工作基礎和條件,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自然人除外。
公共項目具體申報條件,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商市財政局另行確定。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獎補標準
第一節 創造質量提升項目
第七條 支持爭創中國專利獎
對獲得中國專利獎(含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金獎每項一次性給予50萬元的資金支持,銀獎每項一次性給予30萬元的資金支持。申請人應當于獲得獎項后的下一年度提出申請。 第八條 支持地理標志運營能力提升對獲得國家或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認定的地理標志項目的項目承擔人,國家級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的資金支持,省級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的資金支持。
第二節 運用效益提升項目
第九條 支持高價值專利培育 對建立長期產學研合作關系,開展高價值專利培育,形成布局合理、質量較高、權屬穩定的高價值專利組合,且相關專利得到轉化運用的高校、科研組織或企業,每項給予100萬元的資金支持,培育期為2年。
第十條 支持高校、科研組織的知識產權轉化機構運營 對積極開展專利動態盤點、分級分類管理、專利申請前評估、分析導航、融資談判、落地轉化等全流程服務工作,推動專利轉化運用成效明顯的高校、科研組織的知識產權轉化機構,每家給予50萬元的資金支持。
第十一條 支持建設國家級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對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的建設主體,每家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的資金支持。
第十二條 支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貼息對企業單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對其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實際支付利息一次性給予50%的貼息(屬混合質押的,按知識產權出質占比計算;支付利息計算時間和貼息時間最長均不超過12個月)。同一家企業年度貼息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三節 保護能力提升項目
第十三條 支持企業開展海外知識產權維權
(一)對積極開展海外知識產權維權及糾紛應對并已結案的企業,每項給予30萬元的資金支持。
(二)對符合《長沙市全力建設全球研發中心城市的若干政策》(長辦發〔2023〕14號)第20條“強化知識產權權益保護”規定的,按其規定給予資金支持。以上2項同一申請主體同一年度須擇一申報。
第十四條 支持海外知識產權保護研究 對開展海外知識產權保護研究,為企業“走出去”提供決策參考和技術支撐的企業、服務機構或行業組織,每項給予30萬元的資金支持,研究期為1年。
第十五條 支持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體系建設 支持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專業機構開展公益性知識產權糾紛化解工作,并配合知識產權主管部門開展宣傳培訓、保護咨詢等活動。對其經省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認可的調解成功案件,每件給予1000元的資金支持,同一調解組織或專業機構年度最高支持金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四節 管理服務水平提升項目
第十六條 支持產業專利導航對結合長沙產業發展實際,為長沙支柱產業、新興產業、傳統產業和未來產業開展產業專利導航,形成產業專利導航分析報告,向相應產業鏈企業發布推送,為產業發展提供決策參考和技術支撐的企業、服務機構或行業組織,每項給予50萬元的資金支持。
第十七條 支持知識產權服務能力提升
(一)知識產權公共服務能力提升對貫徹實施《知識產權公共服務規范》或《商標品牌指導站服務管理規范》地方標準,提供優質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含長沙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分中心、工作站)或商標品牌指導站,對建設主體給予40萬元的資金支持。
(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能力提升對注重專業人才培養,著力提升專業能力,為創新主體提供優質知識產權代理、法律、運營和信息等服務的社會化服務機構,每項給予20萬元的資金支持。
第五節 重點任務
第十八條 為落實上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要求我市開展的 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相關專項工作,設立相應的重點任務項目,具體項目設置和支持金額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集體研究后,報市政府審批確定。
第三章 實施管理
第十九條 公共項目管理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開申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年度知識產權公共項目預算安排,在指定平臺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組織公開申報,公開申報期限原則上不少于20個工作日。重點任務項目可根據有關規定確定,不組織公開申報。同一申請人不得申報同一批次2個以上評審制項目。
(二)部門審核。公開申報截止后,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或委托區縣(市)、園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通過網上審核的申報項目集中進行審核。
(三)專家評審。對經審核符合申報條件的評審制項目,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審核制項目不組織專家評審。
(四)集體研究。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專家評審或部門審核(審核制項目)情況擬定資金分配方案,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召開會議進行集體研究,確定各項目承擔人和資金補助(獎勵)額度。
(五)政府批準。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聯合市財政局將經集體研究同意的資金分配方案報市政府批準。
(六)結果公示。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將經市政府批準的資金分配方案在指定平臺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向市財政局出具公示情況說明。
(七)下達預算指標。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準并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資金分配方案下達預算指標,其中:項—7—目資金分配到市級財政預算單位或區縣(市)的資金,通過指標文件直接下達;分配到其他單位的項目資金由市財政局下達預算指標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
(八)資金撥付。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市政府批準并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資金分配方案,制發項目確定文件,并根據市財政局下達的預算指標辦理撥款手續,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撥付到項目承擔人。項目承擔人未按通知要求辦理領款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獲得補助或獎勵資格。
第二十條 事前補助項目應當簽訂項目實施合同進行管 理。合同應當明確項目任務、驗收要求、完成時限、績效目標等內容。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要求完成相關合同任務,并配合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監察機關、審計部門完成相關項目績效評價、統計、監督、檢查、審計等工作。對補助金額30萬元以上的項目,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對項目開展驗收評審;需要開展中期評估的,應在合同中約定,中期評估不達標或驗收不合格的,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按合同要求督促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將按照合同約定收回項目資金。本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為事前補助項目,其余項目均為事后補助項目。其中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一)款、 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對應項目適用評審制,第七條、 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五 條對應項目適用審核制。
第二十一條 年度公共項目及其具體申報對象、申報條件、 立項數量、扶持標準和申報周期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工作實際和資金預算情況,在項目申報指南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二條 項目經審核后應補助總金額超出對應項目年 度預算上限的,按照對應預算金額與應補助總金額比例進行折算,以此確定實際補助金額。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助:
(一)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本辦法有關要求的;
(二)經查詢長沙市公共信用信息網,依法依規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
(三)申請人主體已經消亡,或者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
(四)所申請項目已經獲得市級財政同類補助的;
(五)一次性支持項目已經獲得同類知識產權公共項目補助的。
第四章 監督與評價
第二十四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市財政局會同各區縣 (市)、園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加強對獲得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的管理和監督,對執行進度慢、績效目標偏離和資金使用不規范的項目,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以書面形式及時責令相關單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市、區縣(市)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在業務主管部門績效評價的基礎上開展財政重點績效評價,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人收到相關款項后,應設置專項核 算賬簿,按照相關會計制度、會計準則加強財務管理,嚴格會計核算。項目承擔人每年應當組織項目績效自評,并向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報送自評報告。跨年度實施的項目,項目承擔人應于每年年底前向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和年度經費預算執行情況。
項目承擔人應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對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級財政部門應暫緩或停止撥付資金;已經撥付資金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資金。同時,取消其3年以內申請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資格。對獲得中國專利獎補助項目支持的中國專利獎(含外觀設計專利),被撤銷授獎的,按照有關規定追回補助資金。
第二十六條 項目申請人應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性、合 法性、有效性負責。在申請過程中利用虛假材料或其他不正當行為虛報、騙取、套取、冒領、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或者違反其他財務紀律的,限期收回已撥付資金,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申請人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相關工作人員在項目審核、專家評審、專項 資金分配等項目管理過程中,存在不按條件審核、干預或者影響專家評審、違反規定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在開展相關工作中,弄虛作假或與申評審專家違反有關規定、職業道德等,在項目立項、中期評估和驗收評審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不超過”“不少于”“以上” “以內”,包括本數。
無特別規定的,本辦法所稱的“上年度”是指專項資金申報截止日所在自然年度的上一自然年度。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因國家、省有關政策規 定調整而產生不一致的,以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 年。原《長沙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長知發〔2023〕5號)廢止。原有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 負責解釋。請人(項目承擔人)串通作弊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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