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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先進能源產業相關項目政策!2025年成都市分布式光伏建設/運營補貼、綠電制氫、加氫站建設/運營補貼、力電池回收利用獎勵標準、申報流程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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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成都市分布式光伏建設/運營補貼、綠電制氫、加氫站建設/運營補貼、力電池回收利用獎勵標準、申報流程及材料整理如下,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區,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企業申報先進能源產業相關項目政策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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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市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補貼
(一)支持標準
對新建或改建分布式光伏項目,按裝機容量給予投資企業0.3元/瓦補貼,單個項目最高50萬元,同一企業最高300萬元。
(二)申報條件
項目建設場地位于成都市工業企業廠區(含生產區、輔助生產區)或24個省級及以上開發區范圍內;項目已核準或備案,并已竣工驗收;實現連續6個月(含)至12個月有效發電的,可按0.3元/瓦×裝機容量×實際發電月數/12月的標準,最高申請6個月(含)至12個月的一次性補貼;申報周期范圍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因《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成都市優化能源結構促進城市綠色低碳發展行動方案、成都市優化能源結構促進城市綠色低碳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成辦發〔2022〕36號)自2022年7月15日起實施,申報項目還應滿足2022年7月15日后(含2022年7月15日)接入電網〕。
(三)申報材料
1.《2025年成都市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補貼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光伏構件產品采購合同、發票〔光伏構件產品自產自用項目無法提供合同、發票的,需提供生產企業的產品出(入)庫明細、產品出廠檢測報告、產品物流等相關證明材料;光伏構件產品捐贈項目無法提供合同、發票的,需提供生產企業的產品出(入)庫明細、產品出廠檢測報告產品物流和捐贈(接收)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4.分布式光伏項目投資主體和所建場地主體不一致時,需提供合同租賃協議或合同能源管理協議。
5.項目立項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
6.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接入電網意見和發用電合同等相關材料。
7.申報企業新建或改建分布式光伏項目連續6個月至12個月有效發電數據和電網企業的每月電費結算清單(電網企業蓋章)及電費結算發票復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8.省級以上資質認定部門認定的第三方檢測認證機構出具的該光伏構件產品符合建筑材料行業或國家標準的檢測報告或認證證書。
9.誠信承諾書。
二、成都市分布式光伏項目運營補貼
(一)支持標準
對我市符合規定手續且建成驗收合格,投產并入電網滿1年后,按實際發電量給予項目投資企業0.05元/千瓦時補貼,單個項目最高500萬元,同一企業最高1000萬元。
(二)申報條件
項目建設場地位于成都市工業企業廠區(含生產區、輔助生產區)或24個省級及以上開發區范圍內;項目已核準或備案,并已竣工驗收;可按實際發電量最高申請連續12個月的一次性補貼;申報周期范圍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因《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成都市優化能源結構促進城市綠色低碳發展行動方案、成都市優化能源結構促進城市綠色低碳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成辦發〔2022〕36號)自2022年7月15日起實施,申報項目應滿足2022年7月15日后(含2022年7月15日)接入電網〕。
(三)申報材料
1.《2025年成都市分布式光伏項目運營補貼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分布式光伏項目投資主體和所建場地主體不一致時,需提供合同租賃協議或合同能源管理協議。
4.項目立項批復文件等材料。
5.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接入電網意見和發用電合同等相關材料。
6.項目補貼資金明細表。
7.申報單位與電網企業的每月電費結算清單(電網企業蓋章)及電費結算發票復印件。
8.誠信承諾書。
三、成都市支持綠電制氫
(一)支持標準
對制氫設計能力500標方/小時以上(含500標方/小時)的電解水制氫企業,按實際電解水制氫用電量給予0.15-0.20元/千瓦時的電費補貼,每年補貼額度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上述補貼由成都市及企業所在區(市)縣兩級共同分擔,分擔比例參照對市級重大產業化項目屬地區(市)縣補助的基礎比例執行。
(二)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取得市應急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2.申報單位取得電解水制氫項目的立項、安評、環評等有關批準文件。
3.申報單位須對電解水制氫環節單獨加裝電表計量。
4.申報周期范圍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三)申報材料
1.2025年成都市電解水制氫項目補貼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市應急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4.電解水制氫項目的立項、安評、環評等有關批準文件。
5.電解水制氫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和功能證明材料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能夠反映實際制氫量的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7.電解水制氫的用電量及證明材料(需針對電解水制氫環節單獨裝表計量)。
8.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有二維碼標識)。
9.誠信承諾書。
四、成都市加氫站建設補貼
(一)支持固定式加氫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對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氫站(含具有加氫功能的綜合能源站),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氫站須加氫站的投資方(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6)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7)申報周期范圍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6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5年成都市固定式加氫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固定式加氫站須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7)誠信承諾書。
(二)支持臨時加氫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對新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臨時加氫站,且正式運營(以首張售氫發票日期計)一年以上,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10%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5)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6)申報周期范圍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6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
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5年成都市臨時加氫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從申報之日起一年以上的售氫業務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7)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有二維碼標識)。
(8)誠信承諾書。
(三)支持臨時加氫站改建為固定式加氫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臨時加氫站取得原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及危化品經營許可證后,對符合固定式加氫站標準〔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氫站(含具有加氫功能的綜合能源站)〕的,將根據加氫部分初次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扣除已獲得臨時加氫站建設補貼后的一次性差額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氫站須加氫站的投資方(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6)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7)申報周期范圍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6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5年成都市臨時加氫站改建為固定式加氫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固定式加氫站須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7)誠信承諾書。
(四)成都市支持70MPa加氫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70MPa加氫站,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氫站須加氫站的投資方(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6)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7)申報周期范圍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6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5年成都市70MPa加氫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固定式加氫站需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7)誠信承諾書。
(五)支持制氫加氫一體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符合條件的“制氫-加氫”示范一體站,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氫站須加氫站的投資方(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6)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7)申報周期范圍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6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5年成都市制氫加氫一體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固定式加氫站須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7)誠信承諾書。
(六)支持加氫站建設
1.支持標準
(1)對新建日加氫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 35MPa臨時加氫站,分別給予100萬元、2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對新建日加氫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70MPa臨時加氫站,分別給予200萬元、3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3)對新建日加氫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 35MPa固定式加氫站(含具有加氫功能的綜合能源站),分別給予300萬元、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對改建、擴建加氫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35MPa固定式加氫站(含具有加氫功能的綜合能源站),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50%分別給予最高 300萬元、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4)對新建日加氫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70MPa固定式加氫站(含具有加氫功能的綜合能源站),分別給予600萬元、8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對改建、擴建加氫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70MPa 固定式加氫站(含具有加氫功能的綜合能源站), 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50%分別給予最高 600萬元、8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5)給予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制氫加氫一體站1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給予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液態加氫站1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申報周期范圍為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條件
申報主體為投資建設加氫站的企業。
4.申報材料
(1)對應的補貼申報表、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2)固定式加氫站須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土地決定書(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成都市加氫站運營補貼
(一)支持標準
1.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6日對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銷售價格不高于35元/千克的加氫站,按照累計加氫量,給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萬元的運營補貼。
2.申報條件
(1)投資建設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氫站。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加氫站正式運營(以開具正式售氫發票為準),臨時加氫站須從開具首張售氫發票日起正式運營一年以上。
(4)連續一年(不滿一年的由正式運營之日起至申報前一日計)每日氫氣掛牌售價均不超過35元/千克。
(5)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3.申報材料
(1)2025年成都市加氫站運營補貼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4)上年度售氫業務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且應反映出氫氣售價及售氫量)。
(5)申請周期內每日氫氣掛牌價不超過35元/千克的售價記錄表單。
(6)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有二維碼標識)。
(7)誠信承諾書。
(二)支持標準
1.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提供加氫服務并且銷售價格不高于30元/千克、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氫站,按照累計加氫量,給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萬元的運營補貼(入選國家氫燃料電池汽車示 范群后,對提供加氫服務并且銷售價格不高于25元/千克、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氫站,按照累計加氫量,給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萬元的運營補貼)。
2.申報條件
申報主體為加氫站的運營企業。
3.申報材料
(1)2025年成都市加氫站運營補貼申報表、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2)上年度售氫業務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 原件備查,且應反映出氫氣單位售價及售氫量);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成都市支持廢舊動力電池規模回收
(一)支持標準
支持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規模回收,經認定后,按照年度回收處理電池重量500元/噸,給予單個回收企業年度最高100萬元獎勵。
(二)申報條件
1.上一年度在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中未引起環境污染或生產安全事故。
2.屬于以下情形之一:A、經成都推薦,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企業名單;B、經成都推薦,列入四川省《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示范企業》回收服務示范企業名單的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或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企業; C、列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示范企業》回收服務示范企業名單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或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企業(待成都市正式出示范企業創建方案后執行)。
3.申報周期范圍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申報材料
1.《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規模回收補貼資金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符合申報條件2的相關證明材料。
4.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實際交易量的文件、發票或銀行付款憑證等支撐材料。
5.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回收采購合同、出入庫臺賬、電池檢測報告。
6.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二維碼標識)。
7.誠信承諾書。
七、成都市支持廢舊動力電池梯次利用
(一)支持標準
支持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規模梯次利用,經認定后,按照年度銷售的合格梯次電池容量給予20元/KWh、單個梯次利用企業年度最高500萬元獎勵。
(二)申報條件
1.上一年度在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中未引起環境污染或生產安全事故。
2.屬于以下情形之一:A、經成都推薦,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梯次利用企業名單;B、經成都推薦,列入四川省《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示范企業》梯次利用示范企業名單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或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企業;C、列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示范企業》梯次利用示范企業名單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或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企業(待成都市正式出示范企業創建方案后執行)。
3.申報周期范圍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申報材料
1.《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梯次利用補貼資金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符合申報條件2的相關證明材料。
4.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實際交易量的文件、發票或銀行付款憑證等支撐材料。
5.合格梯次產品銷售合同,合格梯次電池容量(電量)數據、出入庫記錄、臺賬。
6.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二維碼標識)。
7.誠信承諾書。
八、成都市支持廢舊動力電池再生利用
(一)支持標準
支持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再生利用,在合規化工園區內,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物理拆解破碎或鋰電池廢舊料進行濕法、火法冶煉等再生利用企業,經認定后,按年度廢舊動力電池(廢舊電池料)采購金額的5%給予再生利用企業年度最高100萬元獎勵。
(二)申報條件
1.上一年度在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中未引起環境污染或生產安全事故。
2.屬于以下情形之一:A、經成都推薦,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再生利用企業名單;B、經成都推薦,列入四川省《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示范企業》再生利用示范企業名單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或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企業; C、列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示范企業》再生利用示范企業名單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或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企業(待成都市正式出示范企業創建方案后執行)。
3.申報周期范圍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申報材料
1.《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再生利用補貼資金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符合申報條件2的相關證明材料。
4.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實際交易量的文件、發票或銀行付款憑證等支撐材料。
5.電池拆解、再生設備、裝置及系統的采購合同、功能說明書。(再生濕法企業提供萃取系統、廢堿液再生系統、廢氣凈化成套裝置等反應再生工藝的生產設備臺賬;再生火法企業提供高溫熱解爐成套設備臺賬)。
6.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二維碼標識)。
7.誠信承諾書。
九、申報流程
(一)申報單位線上申報
各區(市)縣組織屬地申報單位于2025年10月9日前進行線上申報
(二)區(市)縣線上審核
各區(市)縣于2025年10月11日前完成申報材料線上審核,并將項目匯總表以正式行文報送我局。
(三)線下提交材料
各區(市)縣請于2025年10月15日前將蓋章的紙質版申報書(一式一份)統一報送至市經信局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產業處。
十、申報要求
(一)申報主體應當為依法經營的企業及相關組織機構,未發生重大安全、環保等事故,未在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有效期內,涉及項目應符合安全、環保、建設、消防等法律法規。
(二)各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申報工作,并對企業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申報單位須對申報項目及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承諾,提供的復印件均須加蓋本單位(企業)公章,原件在項目審核、審計時使用。
(三)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市級及各級其他同類補助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同一項目、同一事項申報了國家、省補助資金或多項市級專項資金的,應當在專項資金申報材料中說明已獲得或正在申報的補助資金情況,經查重核驗后,扣除重復申報部分的資金。
(四)市經信局負責對項目進行專家評審、專項審計和內部審核,按程序提出補貼建議。
(五)具體項目申報由市經信局負責統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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